梁旭光律师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虚假广告罪的相关问题探究
自我国诞生第一条意义上的广告,到社会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广告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社会向信息经济前进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作用。商家利用此种传播行为与消费者保持相当的用户粘性,同时使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的快捷资讯。但广告的弊端也在逐渐显现:部分商家利用虚假广告牟取不法钱财,其行为不仅诱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更扰乱了国家对广告行业的管理秩序。为此,年刑法增设虚假广告罪,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是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施以刑罚,但在实务操作中,“虚假广告”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使罪名的认定仍存在着争议。本期旭光说法将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探究“虚假广告罪”的诸多问题。
一、虚假广告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