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31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对贾某某和向某等7人销售假药案作出刑事判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详见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湘刑初35号)
年10月23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对金某某、马某等9人销售假药案作出刑事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的判决。(详见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湘刑初号)
案件
回顾
年6月16日和年5月22日,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业务部发现湖南省澧县有人冒充我生产企业及销售单位名誉,向我公司产品“益安宁丸”用户销售多款假冒产品,遂向福建省漳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部门举报;
年10月17日,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关于协查药品“益安宁”真伪的函》至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经辨认,确系侵权伪冒的假药。
年8月21日,澧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主犯贾某某和向某自称从淘宝购买多款“益安宁丸”假药,并收集大量客户信息,招聘金某某、马某等9人,冒称益安宁丸厂家同溢堂和康朝大药房,通过造假快件发件地址等方式,向受害人兜售假药骗取大量钱财。
经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及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文件等材料证实,该团伙所售卖多款所谓的"益安宁丸“系假药。
本次系对该销售假药团伙不法份子第二批涉案人员的一审刑事判决。
涉案假药
案件
进展
★
年10月17日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起涉案产品协查。
年10月25日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执法支队针对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批号标示为0402批次疑似假药事项迅速反馈。
年6月25日
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执法支队针对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举报湖南省澧县假药销售团伙所销售的”香港益安宁丸“依法进行认定。年8月21日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公安局对该销售假药团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此次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查封办公、售假、加工窝点3个,收缴作案电脑72台,手机10部,轿车2台,查获“益安宁丸”“熊胆粉”等药品、保健品40种,受害者遍布全国10个多省份。关
于
案
件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湘澧检刑刑诉〔〕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北京市平谷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单,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年9月30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均于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路**号,现住澧县**街道**宿舍。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澧县**镇**街道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1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均于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澧县官垸乡仙桃**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1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均于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澧县**街道**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1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均于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向洋,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年8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1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均于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向某某、孟某某、徐某某、郑某某、杨某某、钟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年12月24日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年12月27日,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年12月8日至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5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向某某注册成立澧县渤瀚民康保健食品经营部,由被告人向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尔后,被告人贾某某、向某某低价购进假冒益安宁丸和熊胆粉等药品,又招募被告人孟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招募被告人钟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马健(在逃)等人,冒充益安宁丸等药品的厂家销售人员、康朝大药房的销售人员,向全国多地中老年人高价推销假冒的益安宁丸等药品,并通过和顺丰、圆通等快递公司签订代收货款业务,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将假冒的药品送达。至年8月19日案发,被告人贾某某,向某某销售假益安宁丸累计3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钟某某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销售金额为5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销售金额为3万余元。经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澧县渤瀚民康保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熊胆粉”和标示为香港制造的“益安宁丸”均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 陈福清
人民陪审员 金 鑫
人民陪审员 张方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谭 灿
书 记 员 侯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校对人:陈福清
来源
网络
编辑
同溢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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