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学习时长:1天」
涉及乙肝治疗药恩替卡韦的用途专利
方法专利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条件
制药用途发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时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原告:布里斯托尔-迈尔斯斯奎布公司。被告: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衡大药房。文书标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年3月19日合议庭:仪军、李轶萌、申剑光(人民陪审员)书记员:许波民事/侵犯专利权/制药用途发明/新产品/举证责任倒置/全面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原告布里斯托尔-迈尔斯斯奎布公司(简称斯奎布公司)诉被告北京天衡大药房(简称天衡大药房)、被告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大天晴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于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奎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被告正大天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耀东、王达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衡大药房经北京一中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北京一中院依法缺席审理。年3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原告斯奎布公司诉称:一、原告对ZL.4号、名称为"低剂量艾替开韦制剂及其应用"的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享有专利权,使用该专利技术方案生产的成药博路定(tm)(恩替卡韦片)于年在中国正式上市;二、原告于年秋季发现被告天衡大药房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0.5mg润众恩替卡韦分散片,并于年10月8日在公证员的全程公证下从天衡大药房处购买了五盒七片装上述产品。天衡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涉案专利;三、原告从通过公证购买获得的0.5mg润众恩替卡韦分散片外包装可以看出,该产品为被告正大天晴公司生产。经过检测等初步分析,上述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范围,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同时,正大天晴公司还在其主办和经营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