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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别踩坑安徽六安市消保委发布

一、美容服务类投诉。主要问题有:一是对美容效果做虚假承诺,诱导消费者大额充值;二是使用低劣产品,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三是不按合同履行约定,预付消费退费难等。

案例1:年9月15日,汪女士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年7月29日与六安市金安区某美容中心签订合同,为其孩子做脚部“疤痕修复”。服务合同上约定“签约修复,无效退款”,费用为元。接受修复服务一年后,汪女士发现孩子脚上的疤痕未能平复,修复无效,遂要求全额退款。年9月24日,六安市消保委组织汪女士与相关被诉方进行现场调解,但被诉方仅同意退款元,剩余元拒绝退回。在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六安市消保委建议并依法支持汪女士对六安市金安区某美容中心等侵权人损害其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年3月,汪女士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名义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剩余费用元。5月13日,该案宣判,判决结果为:被告方退还原告剩余款元。被告方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法院判决。

案例2:年8月21日,消费者孟女士在市区某健康管理中心充值消费,购买“角质修复”套装产品及面部“角质修复”服务。购买前,店家承诺效果立竿见影,皮肤敏感状况会逐步改善。然而,第一次接受服务后,次日孟女士整个面部就出现红肿、瘙痒等严重过敏情况。她当即找到商家,商家却说这是正常的。孟女士陆陆续续做了七个月的修复,先后共充值2万余元。然而过敏情况一次比一次严重,皮肤接连出现红肿、溃烂等现象,孟女士为此身心俱疲,无法工作,医院进行治疗。孟女士向商家提出全额退款的要求,双方就退款额度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投诉至市消保委。市消保委受理后,查看了投诉人与商家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到6个月看不到效果,继续修复,费用店家承担,一年之内看不到效果退款。”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给消费者元现金及元卡金(可以购买店内护肤品)。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要注意查看经营者资质,了解产品属性,正确认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区别,理性选择美容机构和美容服务。

二、汽车销售服务类投诉。主要是合同纠纷、附加不合理收费以及售后服务问题等。

案例1:年5月11日,邹先生在六安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预定一辆轿车,交付1万元定金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包牌上路,多不退,少不补,上牌费自费”,合同总价款是元。双方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定车后未交车前,如遇政府调整税率或增加其它相关费用等之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口头约定5月底交车,但是消费者因个人原因直到6月初才提车。6月1日国家出台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邹先生定的轿车正好符合减半的条件。邹先生认为经销商应该把国家减收的部分返还给消费者,因此要求经销商返还减收的购置税。经销商则认为因邹先生是按揭买车,其为邹先生提供的服务是“包上牌、包上路”,也就是除上牌费需要邹先生自理外,元车价款里已包括购置税和车辆保险的费用,而且合同上约定“多不退,少不补”,所以没有责任退还减收的购置税。邹先生要求退减收的购置税遭到拒绝后,投诉至六安市消保委。经市消保委调解,商家退还元,邹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2:年12月12日,消费者许女士在六安市某汽车4S店购买家用轿车一部。该店销售顾问与许女士签订合同,书面约定赠送6次保养及元“增购补贴”(需要消费者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后兑现)。许女士提车后要求4S店履行赠送产品承诺,遭到4S店的拒绝。4S店向许女士出示了另一份没有约定赠送内容的合同,否认许女士出示合同的真实性。无奈之下,许女士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4S店存在违约等行为,要求4S店履行合同,兑现赠送产品。经查,许女士出示的合同与汽车4S店出示的合同是两份不同的合同。许女士出示的合同上约定了赠品内容,有销售顾问和许女士的签字,没有4S店的印章。4S店出示的合同上没有赠品相关产品服务的内容,除了有销售顾问和许女士的签字,还有销售经理的签字,但同样没有4S店的印章。许女士否认4S店提供的合同,表示自己并未在这份合同上签字,认为这是一份“假”合同。4S店同时也否认许女士手持的合同,表示这份合同上没有公司销售经理的签字,他们不予认可,且该销售顾问涉嫌诈骗6名购车人车款等,4S店已协助公安机关追回了相应诈骗款,4S店同样属于受害者,4S店认为销售顾问承诺赠送属于个人行为,4S店无须履行该合同的赠品内容部分。市消保委组织许女士和4S店进行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4S店履行赠送6次车辆保养承诺。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消费方面合同时,要仔细查阅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合同条款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主动抵制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同时应核查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资质,要求商家在合同、票据上加盖与经营者名称相符的印章,妥善保留消费凭证材料。

三、定制家居服务类投诉。主要问题是合同纠纷及产品质量问题等。

案例1:年9月1日,周先生与六安市某商场商户签订合同,定制柜子、木门,全款元,周先生已付元,合同约定两个月内全部交付。但到期后,产品始终未全部到货。周先生一直与经销商沟通交涉,至年2月,已经逾期四个月,柜子没完工,木门没有下单订做。周先生要求经销商退还木门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多次协商无果后周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六安市消保委。市消保委及商场消费维权站共同组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剩余的2万元尾款消费者不再支付,同时经销商退赔相关费用合计1元。

案例2:年1月,邵先生至某品牌橱柜店选购橱柜,销售员让其先交元定金,口头告知后期不满意可以退款,橱柜套餐价格是元,交元定金可以减元,即元。6月12日,橱柜效果图出来后,邵先生发现增项竟高达元,超出了预算,要求退定金遭拒。邵先生认为,经销商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后又添加高额增项,口头承诺的定金可退也不兑现,遂投诉至市消保委,要求商家退还全额定金。经调解,商家扣除测量设计等服务费,退还元定金,邵先生表示同意。

消保委提醒: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和惩罚性,消费者要全面了解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详细信息,谨慎签订合同、交纳定金。

四、保健服务类投诉。主要问题是涉嫌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等。

案例:年,消费者张女士去某产后修复中心做骨盆修复,期间,店内工作人员向其推销一款名为“活力基因”的产品,宣称可以解决张女士的妇科问题。张女士支付元购买了三套该产品。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张女士发现有疼痛伴出血的情况,向商家咨询,商家解释说是发挥功效的表现并让其调整使用频次。医院检查问诊后,认为自己上当受骗,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遭拒。年2月28日,张女士将此事投诉至六安市消保委。经查,张女士购买使用的产品名为“活力基因”,许可证号为:粤卫消证字()-02-第号,是一款“消”字号产品,属于卫生用品范畴,不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退还部分未使用的产品,被诉方返还消费者元。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要注意药品的“国药准字”、带有“蓝帽子”标识的保健食品以及“消”字号产品的区别,认清产品功能,切勿轻信某些消毒产品所宣称的药品功能,正确认识所谓的“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五、老年消费者非现场购物类纠纷。主要问题是通过电视购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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