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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家药企违法事实大公开

10月9日-10日,福建泉州、南平、福州三地共有14家医药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被公开,其中泉州2家、南平7家、福州4家。

上述14家药企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销售假劣药、销售不合格药品、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经营药品、未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生产原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假劣药涉及的药企有7家,涉及泉州恒祥医药配送有限公司、南平市鹭燕医药有限公司、福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等;

销售不合格药品/中药饮片有2家,涉及福建省惠安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国药控股福州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生产原料有1家,为福建金山准点制药有限公司;

销售假劣药:7家

泉州恒祥医药配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粉葛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扣押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天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9月29日

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五四店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限: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14

南平市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限:延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25

南平市延平区顺康药店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限:延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25

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瓯公园口店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假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限: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11

福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复方赖氨酸颗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无主观故意,且同时具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9元,并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30

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年2月24日当事人向安徽井泉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公斤甘草(批次:0101),购进价格为43元/kg,购进金额共计元,至年12月28日,该批次甘草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3元,分别销售给了21个客户。

年2月13日,当事人收到甘草的检验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1180),年2月20日,当事人向下游客户发出召回通知,至年2月27日,福州琅岐经济区琅岐镇卫生院向当事人退回甘草(批次:0101)19.5公斤,当事人共计从下游客户召回到19.5公斤甘草(批次:0101)。年3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19.5公斤甘草退货给安徽井泉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当事人甘草(批次:0101)实际销售数量为.5公斤,实际销售金额共计.8元。当事人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8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1180),当事人经营的甘草(批次:0101),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的情形,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经营甘草(批次:0101)的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属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6-B规定“涉案药品购进渠道非法且大部分未销售的;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但大部分销售;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涉案药品;”规定的违法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6-B裁量基准“并处货值金额1.25-1.5倍罚款”,及参考《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74号)精神,建议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39元。罚没款金额合计.19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9月11日

未按照GSP经营药品:3家

南平市延平区万宁堂药店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经营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限:延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17

武夷山市欣诚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佳园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规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适用说明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限: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8

福建惠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江第十五分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年5月22日,在日常工作核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详细问题如下:1、阴凉柜温度超过20℃;2、温湿度记录到5月19日,不全;3、执业药师考勤记录不全;4、温湿度计未校准。工作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市场监管黄责改字[]35号),针对上述行为,要求当事人七日内整改。

6月29日,检查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行为,详细情况如下:1、阴凉柜温度为超过20℃,为26℃;2、阴凉区温湿度记录到6月27日,不全;3、常温区温度计异常,未校准。前后两次检查,当事人存在三项相同的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行为,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同时当事人对甲类非处方药“风热感冒颗粒”开展促销,在货架上标示“第6件一分钱”。当事人承认在实际操作中不会在顾客购买第六件时,收取顾客1分钱。该促销活动即买药品赠送药品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以买药品赠送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逾期不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主要缺陷2项(占比3.4%),一般缺陷1项(占比0.8%)。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条款,当事人的违法程度轻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丙级条款,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元。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当事人以买药品赠送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9月6日

销售不合格药品/中药饮片:2家

国药控股福州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风险监测处《关于核查国药控股福州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的函》(榕市场监管监测药函〔〕43号),及国抽不合格的菟丝子(盐菟丝子、批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

经查:国药控股福州有限公司于年9月9日被国家药品计划抽验菟丝子(盐菟丝子)(批号:,生产单位:广州至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按照《中国药典》年盐菟丝子标准检验,判定为含量不合格。经调查:该公司分别于年6月7日、年8月5日从海南德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广州至信中药饮片公司生产的批号为的盐菟丝子各kg,购进价为99,元。该公司分别于年7月11日、8月1日、9月12日、10月24日将上述批次的盐菟丝子全医院,销售价为,元。同时查明该公司经营该批次不合格盐菟丝子依法履行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在销售涉案药品的过程中全面履行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且无主观故意,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拟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23

福建省惠安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抽检不合格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天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9月11日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生产原料:1家

福建金山准点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接受必要的继续培训,擅自删除电脑中的系统日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限: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1

违法购进“硝苯地平控释片“等药品:1家

福州市晋安区杏林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违法购进“硝苯地平控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规格:30mg;生产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等共计15种78盒药品及未建立药品采购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含《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FZ01SY-CF-,乙级(属于《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B(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以及FZ01SY-CF-,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被扣押的“硝苯地平控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规格:30mg;生产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等共计15种78盒药品;3、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5元3倍的罚款.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26

内容来源:医药观察家网整理

作者:i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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