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会各界对鸿茅药酒的质疑持续发酵,昨天我们推出了有关此事件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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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生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涉嫌损害商品声誉被警方跨省抓捕》
其实早在去年八月,就有过许多鸿茅药酒的药品适用与广告违法等问题相关的事件与报道。
可是为何还能持续酝酿这么久才又再次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
不断发布违法广告,销量反而越来越高。这又是为何?
对此我们搜罗了一系列当年的事件与报道。
从零八年期,广告已经铺天盖地。“鸿茅药酒,每天两口”成为一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可以说,鸿茅药酒在广告投放排行榜上名列前茅,甚至被称为医药广告界的“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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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8月25日,由人民日报社主管主办的《健康时报》曾对鸿茅药酒进行过报道(第03版),发表了名为《次广告违法不止,谁是鸿茅药酒的护身符?》的专题文章。
图片来源:健康时报报道截图
作为一种非处方中成药,鸿茅药酒既不是一无是处的“毒药”,也不是包治百病的保健品。虽然其说明书上明确标注了主治功能、禁忌事项等,但一般消费者对此并不熟悉,如果通过广告宣传不断弱化药品属性、强化保健功能,就会模糊药品与保健品的边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都曾通报其广告违法,据不完全统计,违法次数达多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既然是药品,就有严格的剂量要求,也有特定的适用人群。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药监局此次也强调要严格按照说明书(功能主治)中规定的文字表述审批药品广告,不得超出说明书(功能主治)的文字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用保健品的广告模式来宣传药品,既违背了法律规定,更是对公众健康的严重不负责任。
有利于民的,即使死去也会永远被记住;而有害于民的,即使沉入大海的落石也会被打捞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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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在舆论的发酵之下,
昨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公布“鸿茅药酒”事件进展,给出了最新回应:
已组织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并责成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对鸿茅药酒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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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鸿茅药酒的是如何拿到药品批号的?
鸿茅药酒为独家品种,现批件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原批准文号为“内卫药准字(86)I-20-号”。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该品种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再注册,现批准文号有效期至年3月18日。
鸿茅药酒药品标准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四册,处方含有67味药味,规格为每瓶装ml和ml,功能主治为: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以及妇女气虚血亏。
2
鸿茅药酒是如何成为非处方药的?
我国于年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开展非处方药的目录遴选与转换。年以前公布的非处方药,是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分批从已上市的标准中遴选产生;年之后公布的非处方药,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由企业对已上市品种提出转换申请,经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后确定转换为非处方药。
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3
“是药三分毒”,鸿茅药酒作为非处方药,使用中需要注意什么?监测到哪些不良反应?
非处方药本身也是药品,因而具有药品的属性,风险与获益并存,有些非处方药在少数人身上也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所以,非处方药也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能随便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不能擅自延长用药疗程,更不能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如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医院就诊。
年至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4
针对公众的质疑和担心,国家药监局采取什么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责成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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