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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之一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是基于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承载着该知名商品和商品提供者的商誉,因此,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在区别商品来源上与商标具有相同的价值功能。在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时,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司法实践中,既应该从装潢的设计结构、排列位置、颜色搭配、图案设计、字体内容、形状及大小等微观层面出发,加以细致的异同梳理;同时还应该结合该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将被诉侵权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在隔离的状态下加以整体和要部比对。在此基础上,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综合判断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合理界定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个案保护范围。
——浙江高院“知之汇”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浙民初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审判员叶伟书记员王营当事人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千家惠药房有限公司被告: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日期年11月16日裁判结果一、被告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普乐安片上使用与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普乐安片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二、被告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裁判文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浙民初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慧萍、黄潇伟,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家惠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兴广,系公司员工。
被告: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衍仲,系公司副总经理。何根平,天津华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诉被告杭州千家惠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家惠药房)、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中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恩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慧萍、黄潇伟,被告千家惠药房的委托代理人李兴广、包头中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衍仲、何根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恩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千家惠药房立即停止销售与康恩贝公司“前列康”牌普乐安片包装相近似的产品的行为;2、包头中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与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普乐安片包装相近似产品的行为;3、包头中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4、包头中药公司在《法制日报》及《浙江日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包头中药公司、千家惠药房共同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恩贝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千家惠药房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康恩贝公司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年和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第号和第号“前列康”商标,核准商品为第五类,医药制剂、人用药物、医用药草等。康恩贝公司拥有“前列康”注册商标连续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以及多次获得“浙江名牌”等其他荣誉,原告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已有三十余年,产品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年,原告开始设计、申请、备案“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新包装并随即投入使用至今,销售区域遍及国内外。近年来,原告投入广告宣传费高达数亿元,“前列康”产品新包装、装潢在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形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同类药品市场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在市场相关公众中形成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年6月27日,原告在“千家惠药房”的店铺购买了外包装上标有“樱花牌普乐安片”字样的商品。经了解,被告包头中药公司长期以来生产和销售的“樱花”牌普乐安片产品假冒抄袭原告产品的包装盒装潢,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康恩贝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两被告擅自使用、生产、销售与康恩贝公司“前列康”牌普乐安片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康恩贝公司“前列康”牌普乐安片的行为,构成对康恩贝公司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侵害,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包头中药公司辩称,我们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樱花”牌商标自年开始一直至今,我们销售的产品经过专业设计公司进行专业设计,蓝色、黄色、绿色的搭配是根据我们所属集团充实的产业进行设计的。康恩贝公司自己的包装上使用违规的灰色字体标识,我们不可能在明知其违规还仿冒,我们的品牌宣传上都使用“樱花”商标,与康恩贝公司的“前列康”牌不一致,而普乐安片是药品的通用名称。我们的产品包装与康恩贝公司有本质的区别,既没有抄袭的动机,也没有实施侵权,请求驳回康恩贝公司的全部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康恩贝公司成立于年1月9日,主要经营范围:药品生产、卫生材料及敷料的制造销售……。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第号“前列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医药制剂、人用药物、医用药草等,有效期限为年9月13日。康恩贝公司经核准受让获得上述注册商标。年1月1日、年2月7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分别认定“使用在5类普乐安片、普乐安胶囊商品上的‘前列康’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沈中民四知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前列康”商标为驰名商标,年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并公布的件驰名商标中,包括“特种花粉片”上的“前列康”商标。康恩贝公司多年来持续通过电视台、平面媒体、网络网络等媒体进行对“前列康”牌普乐安片进行广告宣传,支付广告费用,参与“‘前列康杯’环青海湖自行车嘉年华”等赞助活动。
年5月24日,康恩贝公司的代理人方超使用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北京中科医院是怎么样补骨脂酊在北京哪家医院有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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