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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清华医院法人王翔生产销售假药获刑1

最新消息,医院法定代表人生产销售假药被判了!该男子伙同他人非法销售金额达万元,获刑15年,二审结果出来了,案件细节公布...

医院法定代表人生产销售假药

该男子销售假药金额达万元

图片来源网络

被告人王翔、成伟(已判决)共同出资设立医院,王翔是法定代表人,成伟是主要负责人。

年3月,医院经营亏损的现状,该医院决定从陕西省西安市敬某(已判决)处购进牛皮癣病毒转移因子(又名红珍珠玉溶胶囊A)、牛皮癣基因修复肽(又名红珍珠玉溶胶囊B)、强效牛皮癣病毒转移因子(又名红珍珠玉溶胶囊C)、高效活性络氨酸酶素、牛津胰腺原子动力素、××VIB修复因子、联邦白癜一号(包括内服、外用两种)等七种假药,同时从邯郸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国药准字的胸腺肽注射液后,将该药品商标更换成进口药品商标后进行销售,至案发时,上述假药扣除免费赠送药品后销售金额共计万元。

原公诉机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翔,男,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捕前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抓获临时羁押,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翔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年12月1日作出()冀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同案犯成伟、敬某、刘某1、刘某2、张某供述,

2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强效牛皮癣病毒转移因子”等六种产品的定性意见(均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属于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3

河北正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冀正通法鉴字[]第01号鉴定意见书(总金额元),

4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每粒红珍珠玉溶胶囊A含地塞米松约为0.6mg、红珍珠玉溶胶囊B每粒含地塞米松约为0.8mg)

5

原邯郸县人民法院()邯县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销售金额万元),

6

医院宣传册、话务员电话销售假药的开药单、皮肤科医生开具假药的处方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3月至年1月购进药品明细表5份,

7

河北正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王翔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王翔抓获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翔作为医院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在与他人共同经营医院过程中,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药,并参与对医生、话务员培训工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于王翔提出其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翔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同案犯成伟等人均积极参与医院经营过程中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起主要作用,且检验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销售假药的数量、金额,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王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翔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翔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

1

王翔在本案中应系从犯;

2

原判决认定王翔积极参与,对医生、话务员培训,负责医院药品采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未体现王翔的认罪认罚情节,判决罚金人民币七百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辩护人提交了记载法定代表人为成伟的“定州市××医院”工商档案及相关网页信息材料。

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王翔作为医院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伙同他人经营医院,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要事实、证据与原判决认定的一致。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王翔及其辩护人所提王翔在本案中应系从犯;经查,王翔作为医院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与成伟等人分工协作,按投资比例获取利润,并直接对销售假药业务的医生、话务员进行培训,在本案中所处地位明显,所起作用较大,不属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故对王翔及其辩护人所提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上诉人王翔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万元,其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王翔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和意见,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款七百万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关于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规定,王翔虽有自愿认罪的可从轻处罚情节,但其伙同他人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万元,超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数倍,

原审法院根据王翔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罪责刑较相适应。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上文章来源于法内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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