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启用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的公告》(年第95号),自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公告同时规定,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自年12月1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更新后的模板签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公告附件为年版《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分为3种格式,分别针对:已在中国批准上市药品/已在中国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未在中国注册药品3种情况。
已在中国批准上市药品
已在中国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
未在中国注册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