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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食字卫消字卫健字卫妆字冒充药品,

仿药食品,是指名称与药品相同或相似,从包装上看,和一般药品差不多,但包装上标注的是“卫食字”,而不是“国药准字”,少数还暗示具有治疗功效,实际上根本没有疗效又不能当食品食用的产品。此类产品打着食品之“名”,行药品之“实”,类似现象的还有“卫消字”、“卫妆字”、“卫健字”中的一部分产品。这几类产品总称为仿药产品。

仿药产品监管方面存在的法律缺陷

  目前,在诸多仿药产品中,市场上出现最多的就是仿药食品,因此笔者以仿药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相关法律缺陷为例,对这一问题作一浅析。

  仿药食品等产品的出现给药品市场带来了很多危害,也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年8月2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已将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仿药食品等产品仍有其生存的空间:

  一是仿药食品等产品均取得了批准文号,少数还具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关标识。这些明显标示在仿药食品外包装上的标识表明,仿药食品等产品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合法的地位。

  二是仿药食品等产品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产品,《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其生产、销售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虽然在卫生部出台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规定》第八条中明确指出:“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但这里所讲的“健康相关产品”是特指保健食品,而不是食品。

  三是药品监管部门打击仿药食品等产品存在明显的法律缺失。根据法学基本原理中法律规范的有关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打击仿药食品等产品的行政行为缺乏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即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首先是行为权限合法,即监管部门依据合法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仿药食品等产品已明确标示为食品,缺乏判定为药品的有力依据,因此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权限不合法。其次是行为内容合法,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前面已论及,仿药食品等产品不能判定为药品,要判定为假药或劣药更困难,难取到足够的证据,在《药品管理法》中也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因此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行为内容不合法。由于药品监管部门打击仿药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实践中不少关于“食字号”仿冒药品的案件,因对其行为性质难以界定,最后都不了了之。

加强仿药产品监管的有关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仿药食品包括保健食品、消字号产品、妆字号产品等企图鱼目混珠,挤占药品市场忽悠广大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各监管环节的具体职责,强化相关责任,以确保基层相关部门对该类违法产品的查处。

  二是在健全法规的基础上,全面进行清理和整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清理获得仿药产品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立即叫停生产行为,撤销批准文号。与此同时,通告全国各食品药品经销企业,停止销售仿药产品的行为。

  三是明确仿药产品的标准和质量规范。建议有关部门应出台食品等相关产品

的质量管理规范和生产标准,对食字号、健字号、消字号、妆字号等产品的分类和生产标准、质量管理规范、外包装、性能介绍及其媒体宣传等予以明确规定,以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首先是对企业第一责任人的宣传,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和诚信经营、守法自律意识;其次是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普及药品、保健品、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识别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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