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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人必看东阳医保参保缴费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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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度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参保工作的公告

  为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参保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继续按东政办发〔〕号文件规定,采用网上支付和社保卡银行代扣代缴两种方式进行缴费。

  二、缴费标准一:个人缴费元/人/年,财政补助元/人/年;缴费标准二:个人缴费元/人/年,财政补助元/人/年;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元/人/年,财政补助元/人/年。

  山区村成年人的个人缴纳部分在上述缴费标准基础上减免元(由市财政负担,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不再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三无”对象、特困残疾人,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

  三、本市户籍人员已参加异地基本医保的,以及未落实户口或无户籍人员,均不能参加东阳市城乡居民医保。

  四、缴费方法、步骤和时间

  1.网上支付缴费方式,是指参保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2.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是指人力社保部门委托银行,通过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关联银行账户直接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3.缴款时间:每年5月31日前,成年参保人应向镇乡街道、村居委会选择申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档次。6月1日开始,启动网上支付和银行代扣代缴缴费。6月25日为缴款截止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4.参保人如选择银行代扣代缴方式,请到社会保障卡关联银行办理委托代扣手续(去年已签约的无需再次签约),并保证在社会保障卡账户内留存足够金额。

  5.因参保人未申报参保、缴费档次申报错误,或未签订委托代扣协议、资金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而导致扣款错误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后果,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五、9月10日前,在校学生按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向就读学校、幼儿园申报参保缴费;不在校未成年人向镇乡街道、村居委会申报参保缴费,并自主选择网上支付或银行代扣代缴方式缴费。9月25日为学生儿童和不在校未成年人参保缴费截止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特此公告

东阳市财政局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流程

电脑缴费流程:

1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动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号)的要求,在《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设置二个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一:个人按每人每年元缴纳;缴费标准二:个人按每人每年元缴纳;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个人按每人每年元缴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元,山区村除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外的个人缴纳部分在上述缴费标准基础上减免元(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大病保险基金从上述筹资中提取,不另行缴费。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三无”对象、特困残疾人以及困难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不予补助,由本人全额缴纳。

  (二)连续参保人员待遇管理

  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5年(医保年度)的参保人员及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住院医疗待遇中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在各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保持不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3年且未满5年的参保人员,在各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按标准相应下浮三个百分点;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未满3年的参保人员,在各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按标准相应下浮五个百分点。

  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以截至当年6月30日参保人员参保或享受医保待遇状态为准。

  (三)门诊医疗待遇

  1.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无起付标准。

  2.慢性病种门诊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标准一缴费的,统筹基金按60%报销;按标准二缴费的,统筹基金按40%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0元。

  3.普通门诊(除本条第1、2点外)待遇: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就医的报销50%,二级(含)医院就医按标准一缴费的报销25%。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为0元。按标准二缴费的,不享受门诊二级(含)医院报销待遇。

  中医中药(不含中成药)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就医的报销50%,在二级(含)医院就医的报销40%。

  正常参保的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统一按缴费标准一享受待遇。

  (四)住院医疗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对象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1)先由个人承担一定的数额(即起付标准),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1元;其它三级医疗机构0元;二级医疗机构元;其他医疗机构元;转外就医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参保当年的9月1日满18周岁在校学生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其他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无起付标准。(2)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确定(年度为18万元)。(3)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按标准一缴费人员和正常参保的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按标准二缴费人员(除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65%。

  二、市内分级诊疗待遇管理

  参保人员通过首诊基层医疗机构或签约责任医生向东阳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转诊的,或者二级医疗机构向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持不变;未经基层首诊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

  三、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N年:指在近N个连续的医保年度内,按规定参保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完整N个医保年度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我市已制定出台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

东阳市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暂行办法

  为有效防止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家庭因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本着“政府引导、个人出资、自愿购买”原则,建立与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政策

  (一)参保条件:在医保年度内,参加东阳市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纳入东阳市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范围。

  (二)保险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每次扣除已报销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后,个人自负费用(不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额度,自理、自费部分和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负部分)住院超0元部分,由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在医疗费用报销限额内按对应比例予以报销。

  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缴费、报销限额、报销比例表

  连续投保三年后,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费用范围:

  (1)“国药准字”甲类药医疗费用;

  (2)“国药准字”乙类药医疗费用;

  (3)特殊病种门诊。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为壹年,职工和城乡居民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在校学生每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同医保年度)。

  (四)相   1.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负部分不纳入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范围;

  2.基本医疗保险自理、自费部分不纳入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范围;

  3.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额度不纳入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范围;

  4.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参保以村(社区)、企业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人数原则上须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数80%(含)以上。个人投保年龄为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至七十周岁,须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生活、工作或劳动。保险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为30日;

  5.如医保政策有变动,该暂行办法做相应调整。

  二、缴费服务

  (1)职工参保由中国人寿东阳市支公司经办人员通过用人单位办理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转账或代扣缴费。

  (2)城乡居民参保时,委托各乡镇街道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投保,农商银行委托代扣缴费或现金缴费。

  三、医疗费用报销及资料对接

  一个医保年度后的次年7月至9月,根据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起付线以上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中国人寿保险东阳市支公司审核后,通过银行打入符合享受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内。享受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人员,个人不需另外办理报销手续。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

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

结算举例1:

  王某,按缴费标准二(元)缴纳,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元),共交元。医院住院20天,共计发生医疗费用元,其中自费(医保目录外)10元,自理费用(乙类药品,医疗服务自理部分)0元。

医疗保险结算:

  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10-0=元,医院起付标准0元,标准二报销比例65%。

  医保限额最高限额为18万,医保统筹报销费用为:(-0)*65%=350元。

  大病医疗报销待遇:[(-350)-00]*55%=137.5元

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结算:

  符合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0)-350-137.5=.5元(个人需负担费用)

  第一年报销额:(.5-00-0)*30%=.75元(连续第二年.25元,连续第三年.63元)

  王某符合医保统筹报销医疗费用350元,大病医疗待遇报销137.5元,大病商业补充报销.75元,经医保报销和元的商业医保共报得.25元。

结算举例2:

  张某,按缴费标准二(元)缴纳,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元),共交元。医院住院13天,共计发生医疗费用元,其中自费(医保目录外)元,自理费用(乙类药品,医疗服务自理部分)元。

医疗保险结算:

  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元,医院起付标准0元,标准二报销比例65%。

  医保报销费用为:(-0)*65%=元。

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结算:

  符合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0)-=元(个人需负担费用)

  第一年报销额:(-0)*30%=元(连续第二年元,连续第三年.5元)

  张某符合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元,大病商业补充报销元,经医保报销和元的商业医保共报得元。

来源:东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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