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是程勇案的公诉人
昨天,看了电影《我不是药神》,主要讲了徐峥主演的程勇,从印度走私治疗慢粒白血病的仿制药“格列宁”到中国销售的故事。故事中,因为正版瑞士“格列宁”一小瓶就要6万,印度仿制药“格列宁”出厂价只要元,很多白血病人倾家荡产也吃不起救命药,程勇从一开始的想靠走私仿制药赚钱,到后来的为了救人赔本销售“假药”,最后程勇因为销售假药罪被判刑五年。故事让人动容,许多人为白血病人的生存问题潸然泪下,也有很多人产生了天价药到底合不合理、为了救人销售假药是不是犯罪的疑问。
情与法,特别是在涉及人的生命的时候,从来都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孝子帮助患绝症的母亲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母亲为了患病的儿子有钱换肾,跳楼自杀骗保,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刑法要求一个人即使面临死亡,也要做一个循规蹈矩的良民,不能保护自己,那么这个刑法必然是失效的。
相反,刑法是温情的。刑法有正当防卫,有紧急避险,有自救行为,有期待可能性,有不起诉。正如电影中程勇的原型——无锡的陆勇,湖南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涉嫌“销售假药”案,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不起诉说理书中写道,认定陆勇构成犯罪,有悖于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但是,如果我是程勇案的公诉人,我如何审查这个案件呢?作为公诉人,我无法像电影院里的观众一样,对谁是好人坏人一目了然,我也无法一眼就看出到底是在救人还是骗钱。我怎么知道他卖的是救命药还是骗钱药?我怎么知道他是救人的程勇还是骗钱的张长林呢?一切都只能靠证据和法律。
一、印度版“格列宁”是不是假药?
首先,什么是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在电影中,治疗白血病的“格列宁”当然是药品,印度版的仿制药格列宁也是药品,他们都是用来治疗疾病的。但是打着治疗疾病的名目宣传的保健品是不是药品,例如“收礼只收”的脑白金就是保健品,而不是药品。鸿茅药酒是药品,有国药准字批文,但是却被当做可以“没事喝两口”的保健品宣传。药品、保健品有时候很难区分,很多老人被骗买无用的保健品,甚至把保健品当药品吃。于是国家就规定,药品必须有药品批文,因为药品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
其次,什么是假药?《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和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是假药。
那么,印度版“格列宁”是不是假药?有人说印度版格列宁是印度正规厂家生产的,事实上也是有效果的,是救命药,怎么会是假药呢?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按照假药论处的有六种情况,第二种就是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电影中的印度版“格列宁”是程勇从印度走私过来的,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和检验,也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所以说是假药。
最后,为什么要对明明很有疗效的印度版格列宁认定为假药?因为有没有疗效真的不像电影中说的那么简单。程勇是听患者说印度版“格列宁”有效的,可是万一这个药有副作用怎么办?万一你买的是张长林的德国版“格列宁”(面粉做的)怎么办?有没有效,只能靠国家药监局的专业检测机构来认定。另外,进口药品还有个进口管理、保存的问题,从电影中我们可以看到,程勇走私的药品是放在货船的厨房的冰柜附近,和其他物品堆在一起运过来的。如果药品被其他物质污染了怎么办,如果药品需要冷冻保存,药品变质过期了怎么办?所以药品还需要专业的进口检测机构检验,不能随便偷运进口。最后,我们都知道药品是有专利许可的,如果我们都像印度一样去山寨,资本无利可图,就不会再费巨资去研发新药,那么长远来看,不利于药品的发展。当然,也不能让万恶的资本吃带血的馒头,这就需要以销售许可来换取他们的降价,也需要我们国内的药厂研发更多的药品专利,就像中兴的芯片,没有自主产权永远受制于人。影片的最后,也是因为我们国家强大了,国家才有能力将“格列宁”进口药纳入医保统筹,老百姓才能吃得起天价药。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了印度版“格列宁”是假药的结论。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程勇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了销售假药罪。这就是法律,法律是严谨的,是犯罪就是犯罪,没有任何感情色彩。但是法律也是温情的。
二、为了救人,是不是就可以逃避处罚?
有人说,程勇是为了救人,不是为了盈利,他就不应该被判刑,法不外乎人情。
说的很有道理,法律需要考虑犯罪的动机。但是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不是构成销售假药罪的要件。事实上,好心办坏事的人很多。如果一个假药贩子,只要低于成本价销售假药就不构成犯罪了,那么就会造成假药的泛滥。更何况个人眼中的真相未必是真相,无知迷信的父母使用民间秘方导致孩子中毒的惨剧新闻报道的还少吗?如果药厂也是好心办坏事,亏本销售假药,你敢吃吗?吃死了人,你会原谅他们吗?
更何况人是复杂的。程勇一开始何尝不是想要通过卖印度版的格列宁赚钱,程勇的纺织厂的原始资本也是从中赚取的。张长林在拿到了印度版的格列宁之后虽然黑心的大肆涨价,但是正如他叫嚣的,他卖的还是比正版的便宜,他救的人没有一千也有八百。程勇和张长林的区别难道只是一个卖五百,一个卖二万的区别吗?又或者,只是因为患者们对程勇心存感激,联名求情?
事实上,电影的原型陆勇之所以被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不单单是因为陆勇的目的也是救人。而是因为一是陆勇是一种自救行为,陆勇本身也是慢粒白血病的患者,他为自己购买印度“格列卫”的行为无口厚非。二是陆勇没有销售行为,他是一种代购行为。陆勇是在QQ病友群中统计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药厂,再由印度药厂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陆勇既没有盈利的想法,也没有建立销售渠道、成为代理商的行为。
陆勇被检察院不起诉还是因为法律,保护陆勇的是法律而不是人情。
三、人性的光辉和司法的温情。
在电影的最后,真正打动观众的是人性的光辉和司法的温情。已经富裕起来的程勇,已经不需要再靠这个发家的程勇在目睹病友断药的痛苦和绝望之后,冒着被判刑的风险义无反顾的再次重拾“销售假药”。吕收益面对疾病的折磨,在为了妻子和孩子,是生存还是死亡之间反复挣扎。小黄毛为了不给父母添负担,独自一人面对疾病,却因为了保护能给病友弄到药的勇哥而再也登不上回家的列车。侦办案件的警察宁愿选择被处分,也不愿意断了病人生存的希望。承办检察官的一脸凝重,法官的一声叹气,让我们看到了司法者的温情。电影放完,程勇被判刑五年(后减刑三年),这个司法审判结果和观众的内心逾期有明显的差距,但是却没有人去质疑司法的公正,没有人质疑法律的公平。
在法院门口,不是举着“冤”字上访的群众,而是心怀感激、摘下口罩的病友。口罩下的是一张张人的面孔,病人也是人。同时摘下的也是司法者的口罩,口罩下的也是一张张人的面孔。警察是人、检察官是人、法官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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