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审查均以现有技术作为基础,就药品领域而言,各种类别的质量标准是否构成现有技术,一直是药品专利审查的一个要点。最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年1月4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中成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部分-内科心系分册》为依据,宣告贵州太和制药有限公司第.7号发明专利(专利名称: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部分无效,再次引起了笔者对这一要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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