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年1月15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号)、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11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在认真落实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做好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在保障药品质量和
供应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性价比适宜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
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左右联动;满足需求、保障供应。
二、实施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实施范围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二级及
以上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它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形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中标结果。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组织形式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
统一平台。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全省唯一的采购经办机构,代表我省所有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网址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