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通知。芜湖张恒*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小儿止咳糖浆,被罚;安徽瑞*药业有限公司,被处罚。
01处罚名称芜湖张恒*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小儿止咳糖浆案行政相对人名称芜湖张恒*药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年06月22日本局收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徽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号),要求核查当事人生产的小儿止咳糖浆(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批号:、包装规格毫升/瓶/盒)。上述批号药品经安徽省局抽样(抽样编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称:江苏省院)检验,江苏省院出具的国家药品抽检报告(报告书编号:JSYP)载明:检验项目标准规定:每1ml含氯化铵(NH4Cl)应为9.0~12.0mg,检验结果:14.6mg,结论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小儿止咳糖浆(批号:)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元;3、按货值金额17倍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万元(货值金额.62元,不足10万按10万计)。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2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201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瑞*药业有限公司处罚名称《关于核查远红外消炎止痛贴相关情况的函》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事实接安徽省药监局《关于核查远红外消炎止痛贴相关情况的函》(药监综便函〔〕79号)附汉寿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远红外消炎止痛贴涉嫌未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抄告函》(汉市监抄函〔〕YD1号)称:标示瑞*公司生产的远红外消炎止痛贴(型号规格:9cm*12cm,10贴/盒,批号),在贴剂的中间位置有黑色磁片1个,但远红外消炎止痛贴的注册证(编号:皖械注准)中“结构及组成”是:由远红外纳米陶瓷粉、薄荷、医用胶膏、背衬和硅油纸组成。无磁片的组成。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并处2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案件名称重庆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批柴胡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按劣药论处;生产的批柴胡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为劣药。上述产品留样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附录《中药饮片》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04违法企业名称国*逆*(重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注册地址依法变更后仍在原地址办公,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未在注册地址办公,注册地址无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办公设备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内容警告05案件名称重庆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川射干案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川射干(生产厂家:成都市祺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01)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总灰分”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该批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内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