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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博士
正义不会缺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刚刚!长生生物9亿罚单,搅热市场。不仅仅国家药监局开出9亿罚单,中国证监会也给出顶格处罚。
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证监会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依法彻查并从严惩处长生生物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严惩不贷,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市场各方应以长生生物案为鉴,充分警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共同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做出努力。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长生生物已被多家基金将估值调整为0元,目前报3.6元。
多位部级官员落马!在此次处罚之前,4位官员牵扯其中,不少部级官员因此事落马。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吉林省副省长金育辉免职(0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吉林省政协副主席李晋修责令辞职(05年月-0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长春市市长刘长龙引咎辞职(06年9月任长春市代市长,06年0月至今任长春市市长);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毕井泉引咎辞职(05年月-08年3月任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吉林省委常委姜治莹作出深刻检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0年3月-06年5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作出深刻检查。
同时,更多的非中管干部被问责,问责包括了在中央、吉林省食品药监部门工作、与长生生物一事相关的现任和曾任的领导干部,力度颇大。
问责人员总计4人,7名部级干部中,4名被去职,名被立案,还有名作出深刻检查。
长春长生公司被处罚没款9亿元!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0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长春长生公司存在以下八项违法事实:一是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三是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四是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五是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六是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七是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八是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据行政处罚管辖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03万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亿元,罚没款共计9亿元;此外,对涉案的高俊芳等十四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拟顶格处罚长生生物信披违法案证监会6日发布公告,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顶格处罚,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对其他涉案当事人给予30万元以下不等罚款,同时拟对张友奎等3名当事人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将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长生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不符合标准以及停产和召回的相关信息;
二是披露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是未披露被吉林药监局调查的信息;
四是违规披露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致主业停产以及该证书重新获取的情况;
五是披露的05年至07年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表示,将依法彻查并从严惩处长生生物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严惩不贷,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市场各方应以长生生物案为鉴,充分警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共同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做出努力。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赔偿方案公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6日发布《关于发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的公告》,通报《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方案指出,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本着科学、便民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设立专项赔偿金,委托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管理赔偿金。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及临床观察等费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中国人寿的赔偿金管理支付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予以赔偿。损害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二)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三)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第四条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04年月至07年月期间(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07年月9日到期)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后,符合下列情形且造成第三条所列人身损害后果的,可依照本方案申请一次性赔偿:
(一)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的;
(二)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的;
(三)经过本次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的。
第五条根据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3个月、罕有超过年的特点,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第三条所列损害的,按照本方案申请认定和赔偿;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之后出现损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第六条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第七条符合本方案规定情形的,受种者及其家属可到原接种点咨询有关认定事项。
第八条对于申请损害认定的,原接种点接收受种者的身份证明、接种记录和相关病历资料等,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组,负责损害认定。
第十条根据受种者及其家属的申请,专家组对损害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致死、致残或瘫痪的认定结果;
(二)损害结果与接种狂犬病问题疫苗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十一条认定费用由专项赔偿金支付。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情况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赔偿申请人取得认定结果后,可选择向中国人寿全国各客户服务中心提出损害赔偿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损害认定书;
(二)赔偿申请人、受种者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三)赔偿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及开户银行信息;
(四)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非死亡受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申请人应当为其监护人。非死亡受种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申请人应当依法为其监护人或者本人。非死亡受种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申请人应当为受种者本人。如受种者死亡,赔偿金申请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申请。
第十四条中国人寿全国各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十三条要求,即按第六条确定的一次性赔偿标准赔付损害赔偿金。以转账方式支付赔偿申请人。
第十五条中国人寿每年须将赔偿金使用情况报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和银保监会。
第十六条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标准和损害认定工作规程
回顾事件全程长生生物年报显示,07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6亿元,几乎全部由长春长生贡献。其中,该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疫苗(Vro细胞)批签量为万人份,位居国内第二,狂犬疫苗贡献营收7.3亿元。
截至7月3日收盘,长生生物市值约40亿元。
7月5日下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一则通告显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长生)因冻干人用狂犬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遭药监部门立案调查并没收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生产。
7月日,一篇《疫苗之王》刷满朋友圈。
从此,长生生物不可饶恕的罪恶行径,曝光。
劣迹之多令人发指:长春长生曾于07年0月7日被调查出“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事件。再前往,06年,长春长生公司批(.万人份)百白破疫苗因效价不合格,被拒签。
在过去十多年中,长春长生及其母公司长生生物至少涉入了起受(行)贿案,案情多为该公司销售人员或者地方经销商向当地负责疫苗采购的相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推广费、回扣款,以获得疫苗的优先采购或更大的采购份额。
长生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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