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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等ld

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明确了九方面51条重点工作。其中,关于药品的内容提到,要“严格食品药品监管,确保安全”,并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4天后,国家药监局出台文件,就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查办工作提了7方面要求,包括进一步落实药品监管事权、及时固定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强化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加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规定、做好重大案件的风险防控、强化案件查办的配套保障。

其中,在及时固定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方面,通知明确,实行“黑窝点”首办负责制。对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及未经许可(备案)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为,实行首办负责制,谁发现、谁办理。对发现的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后续配合工作。

在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规定方面,通知强调,一是依法处罚到人。对违法单位依法处罚的同时,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落实行政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将对人员的资格罚等处罚内容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施联合惩戒。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情况纳入药品信用体系之中,在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同时,将名单汇总后提供给负责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在做好重大案件的风险防控方面,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做好重大案件的风险防控。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国家局的重大案件包括: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货值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的案件。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四个最严”监管要求,释放出的信号应引起足够重视。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相关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结合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查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药品监管事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推进落实药品监管事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查办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厘清机构改革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派出机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事权划分。一是明确监管对象。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监管对象目录制管理,将本辖区所有监管对象纳入分级监管目录,切实做到监管无盲区、无交叉、无遗漏。二是完善案件查办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省级、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管和案件查办的职责分工以及衔接机制,压实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三是强化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对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职能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强化协调机制,确保案件及时有效查处。

二、及时固定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检查和稽查的衔接。一是及时固定证据。对常规检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审核查验、抽样检验、投诉举报调查等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案件线索,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要求,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制作笔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查处;案件应当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管辖的,按程序及时报告或者移送。二是实行“黑窝点”首办负责制。对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及未经许可(备案)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为,实行首办负责制,谁发现、谁办理。对发现的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后续配合工作。

三、强化与公安机关的配合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一是及时移送案件。在查办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二是积极配合检验、出具认定意见。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检验、认定意见的,要积极组织研究,协调有关机构,及时提出具体意见。对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过期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三是做好刑事程序之后相关工作。对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加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力度。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规,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提高执行效率。二是及时跟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依法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要跟进执行情况,积极依法履责。当事人未自觉按期履行的,要及时履行依法催告、及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职责,积极推进执行进程。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日常衔接沟通。熟悉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要求,建立健全强制执行协作机制,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对药品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网站、官方微博、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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