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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入门基础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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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名词解释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通用名: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又称为药品法定名称。任何药品说明书上都应标注通用名。如阿莫西林颗粒。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商品名:又称为商标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称为该药品的专用商品名称、受到法律保护的药品名称。

使用商品名时,必须同时使用通用名称。即药品制造商为创造企业的形象和品牌,占有更广阔的市场,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利益而精心设计的。有时一个成分完全相同、通用名也一样的药品同时拥有多个商品名,如罗红霉素就有红必克、严迪、必素林、罗力得、乐喜清、仁苏、芙欣、蓓克等多个商品名,从而有不同的价格。

曾用名:指属原地方标准采用的名称,因原有名称不符合命名原则等原因而改为现今的通用名,那个曾使用过的名称即称为曾用名。现国家规定,停止使用曾用名。

例如:商品名为泰诺林的解热镇痛药,其主要成份的通用名为对乙酰氨基酚,曾用名为扑热息痛。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新药: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抗生素:是抵抗致病微生物的药物。不仅对细菌、霉菌等“菌”类致病微生物具有抑杀作用,而且对衣原体、支原体、螺旋体等其他致病微生物及恶性肿瘤细胞也有良好的抑杀作用,青霉素、链霉素、罗红霉素等都属于抗生素。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分别标有红色和绿色OTC标记。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即使是比较安全的非处方药也是如此,它有防病治病的作用,也有不利于人体的不良反应。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有以下几种副作用、过敏反应、继发感染、毒性作用、致畸作用。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一般药品有效期待可表达为:有效期待至xxx年xx月。

特殊管理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有毒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毒品:毒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主要有阿片类、吗啡类、可待因类、度冷丁类、芬太尼、罂粟碱类、大麻类等。

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药品。精神药品共分为二类。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大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年4月国家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入种精神药品。其中第一类53种,第二类79种。

如去氧麻黄碱(即**)、氯胺酮、司可巴比妥、丁丙诺啡就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

苯巴比妥钠、地西泮、格鲁米特、芬氟拉明、咖啡因等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用于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身体失常的恢复,改正和变更人体有机功能并能提示出人体解剖形态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标记化合物的物质,称放射性药品。亦指在分子内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放射性药品与其它特殊药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α、β和γ射线。

二.药品分类知识

药品质量特性

有效性:一般用痊愈、显效和有效区分。

安全性:产生毒副反应的程度。

稳定性:保持有效性,安全性的能力。

均一性:每一单位产品都有规定要求。

药品是特殊商品

1、生命关连性:治病,维护健康与安全。

高质量性: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

公共福利性:合格与价格适宜。

高度专业性:制药为高科技产业。

2、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3、按药品产生的历史背景可分为传统药与现代药。

现代药:西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等。其特点是用化学或生物方法制取,结构清楚,有控制质量的标性与方法。

传统药:中药,主要是动、植物和矿物药。特点是中医理论指导下用药,根据药物组合在方剂中使用。

4、国家基本药物:能满足大多数人口卫生保健需求的药物,任何时侯都有充足数量,合适剂型提供应用。其遴选原则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举”。

5、按药品的使用部位可分为外用,内服和注射药.外用药指皮肤表面用药.内服药指各种口服药.注射用药指各种直接输(注)入人体血液的药品。

三.名词解释摘要

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的名称:

药品名称是药品质量标准的首要内容,药品的命名也是药品管理工作标准化中的一项基础工作。目前常见的药品名称的种类有三种:通用名、商品名(商标名)、国际非专利名。

剂型:

根据药物的性质、用药目的和给药途径,将原料药加工制成适合于医疗或预防应用的形式。

规格:

药品的规格是指一定药物制剂单元内所含药物成分的量。药品规格的表示通常用含量、容量、浓度、质量(重量)、数量等其中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来表示。

药品标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守的法定依据。(《药典》、《国家标准》)

药品批准文号

是指国家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而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生产日期:

批号产生的时间=生产日期,一般标示为:XXXX年XX月XX日

批号:

药品的生产“批”是指同一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均质产品为一批。用于表示“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叫批号,用于追溯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和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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