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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成药二次议价细则含药品目录

甬卫药耗采监管办〔〕8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医院:

经宁波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2月31日

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甬医改办[]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一)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努力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二)贯彻落实药品购销领域反腐倡廉有关要求,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坚持药品联合限价采购全过程阳光操作,接受各界监督。

(二)公平竞争原则。营造药品联合限价采购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药品自由交易。

(三)公正评审原则。遵循药品联合限价采购集体决定规则,成交结果合理合规。

(四)满足需求原则。兼顾使用差异和不同的需求,为临床提供优质低价的药品。

三、采购主体

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委托宁波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联合限价采购。

四、采购范围

(一)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产品为浙江省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范围内的中成药。

(二)不列入本次联合限价采购的省中标中成药,由各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1、《浙江省临床供应紧张药品采购目录》的药品;

2、《浙江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的药品;

3、《浙江省非主流品种采购目录》内的低价药品;

4、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中成药和民族药部分);

5、浙江省中标药品,口服剂型(或外用剂型、其他剂型)中标价格低于10元的、注射剂型中标价格低于5元的中成药;

注:中成药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国药准字Z的产品,进口药品注册证Z的产品,医药产品注册证Z的产品。

五、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

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工作具体事项,经宁波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发布联合限价采购公告。

(二)供应商报名

1、只接受浙江省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二批)中标产品的供应商报名。

2、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3、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见采购公告。

(三)信息公示

公示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转换比)、价格等。公示时间3天。

(四)评审流程

采用资质入围和价格谈判的方式,确定拟成交产品。

1、资质入围

浙江省年中标药品供应商,其报名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即为资质入围供应商。

2、价格谈判

评审单元:同一采购目录的产品为一个评审单元(见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目录)。

价格谈判小组根据优质低价、降价幅度、性价比合理、价格谈判满意度等规则,对报价产品进行现场价格谈判(或价格评审),确定拟成交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基本药物。

拟成交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拟成交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供应浙江省内的最低价格。

⑵独家产品(同一评审单元,仅一家生产企业的产品)。

①拟成交产品原则上不多于种(按评审单元)。

②拟成交产品的价格,应在省中标价格基础上降价幅度大于等于15%。按降价幅度从高到低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拟成交产品。末位降幅相同时,由专家投票决定。

⑶多家产品(同一评审单元,多家生产企业的产品)。

①同一评审单元,拟成交生产企业应不多于3家。

②拟成交产品的价格,应在省中标价格基础上降价幅度大于等于15%;同一评审单元拟成交产品价格应相差不宜过大。

(五)公布成交结果

拟成交结果经宁波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公示无异议,公布成交结果。

(六)签订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自行与成交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七)执行成交结果

1、采购时间暂定一年。

2、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成交结果,通过省采购平台交易。列入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目录的未成交产品,在规定截止时间后,不得再采购、再使用。

3、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4、重点监控高价位药品。

5、特殊情况,按《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备案采购。

六、评审规则

(一)药品供应商

参加本次药品联合限价采购的供应商应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含港、澳、台地区)药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境外授权的浙江省的代理商)等可视同生产企业。代理商需递交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协议)。

进口药品的代理权存在争议,且在本次药品联合限价采购报名截止时,争议仍无法自行解决的,采购方有权拒绝该药品参加本次药品联合限价采购。

(二)组建评审专家组

由宁波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中,确定价格谈判专家,组成价格谈判专家组开展工作。

七、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

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宁波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督办公室对共同体药品联合限价采购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九、其他

本采购期内,如遇国家或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化,我市的药品联合限价采购工作将相应调整。

成交结果执行期间,如存在供应浙江省内价格低于宁波本次成交结果的,则要求供应商执行最低供应价格,拒不同意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年12月31日印发

附表为网络流传议价目录,共个品规,限于篇幅列示品规,需要完整电子版者请(1、扫描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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