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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

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年第号)

发布日期:1201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年第号)等要求,自年12月1日起,化学药生物等效性(以下简称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BE试验研究,确保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研究过程可追溯性。

二、注册申请人如需进行化学药BE试验,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   特此公告。   附件: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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